1. 北京的绿地面积
东城区42平方千米,西城区51平方千米,海淀区431平方千米,朝阳区465平方千米,丰台区306平方千米,石景山区86平方千米。
一、东城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2010年,东城区合并崇文区,成立新东城区。经首都功能核心区区划调整后,新东城区辖区面积扩大到41.84平方公里。北部、东部与朝阳区相连,南部同丰台区接壤,西部与西城区相接,东西最宽处5.2公里,南北最长处13.0公里。2010年全区人口91.9万,管辖17个街道办事处,205个社区。
二、西城区位于北京市中心城区西部。东以鼓楼外大街、人定湖北巷、旧鼓楼大街、地安门外大街、地安门内大街、景山东街、南长街、北长街、天安门广场西侧为界与东城区相连;北以南长河、西直门北大街、德胜门西大街、新街口外大街、北三环中路、裕民路为界与海淀区、朝阳区毗邻;西以三里河路、莲花池东路、马连道北路为界,与海淀区、丰台区接壤;南以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城根、右安门西城根为界,与丰台区相连,全区东西宽7.1公里,南北长11.2公里,总面积50.70平方千米。2010年7月1日,宣武区并入西城区,成立新西城区,辖区设15个街道、255个社区。
三、海淀区,是北京市下辖的一个区,位于北京城区西北部。全区面积430.8平方千米,南北长约30千米,东西最宽处29千米,约占北京市总面积的2.53%。元代初年,海淀镇附近是一片浅湖水淀,故称“海店”,即今日的海淀。海淀区高校云集,著名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均位于海淀区。颐和园、圆明园、香山、景泰陵等著名旅游景点也位于海淀区。
四、朝阳区位于北京市的东部,西与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相毗邻,北连昌平区、顺义区,东与通州区接壤,南与大兴区相邻,全区面积470.8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4米,是北京市城近郊区中面积最大的一个区。2008年末,全区常住人口308.3万,其中户籍人口208.5万,外来人口99.8万。区现行行政区划,有23个街道办事处,20个乡。
五、北京市丰台区是北京市的城六区之一,也是北京四个近郊区之一,位于北京市南部,东面与朝阳区接壤,北面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接壤,西北面与门头沟区,西南面与房山区,东南面与大兴区接壤。丰台区东西长35.3公里,南北宽15公里,总面积306平方公里,其中平原面积约224平方公里。永定河由北至南贯穿丰台区,河东部邻近北京市区部分及永定河两岸大为平原地带,西部则多丘陵。全区最高点也是最西端的马鞍山,海拔654米,最低点为东南部的分钟寺,海拔35米。
六、石景山区是北京西部的一个行政区,是北京市六个城区之一。位于长安街西段,最东端距距天安门14公里,[1]
面积84.38平方公里,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常住人口63.9万人。交通畅捷,可进入性强。石景山因“燕都第一仙山——石景山”而得名,自古就是京西历史文化重镇。区域内山地面积占23%,城市绿化覆盖率为47.09%。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达73.89平方米,居北京市城区首位,是北京市城区中山林资源最丰富、绿化覆盖率最高、人均拥有公共绿地最多的地区。
2. 北京绿地面积百分比
数量显示,2019年我国城市公园绿地面积为756441公顷,其中广东、山东、江苏地区城市公园绿地面积较大,分别为112519公顷、67884公顷、51683公顷。
2019年我国各地区城市公园绿地面积情况
地区名称
公园绿地面积(公顷)
全国
756441
广东
112519
山东
67884
江苏
51683
四川
36786
浙江
35977
河南
35362
北京
35157
辽宁
27883
湖北
27871
河北
27616
重庆
25589
安徽
25041
上海
21206
福建
19864
湖南
19672
江西
18055
内蒙古
17310
黑龙江
17275
广西
16479
吉林
15324
山西
15204
陕西
14516
贵州
13290
天津
12002
云南
11926
新疆
10464
甘肃
9208
宁夏
6127
海南
3678
青海
2456
新疆兵团
1980
西藏
1035
3. 北京绿地面积计算规范
绿地面积
反映城市经济发展的指标之一
绿地面积,是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2米的土地。
面积不少于400㎡
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2米的土地。
计算方法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
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1m,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
4. 北京的绿地面积多大
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2020年前,北京要在中心城区外围建成北郊森林公园、南郊生态郊野公园、东郊生态休憩公园、西北郊历史文化公园四大郊野公园。“今年,随着平原造林工程的实施,四大郊野公园的建设进程将大大加快。”
四大郊野公园,并非只是四处郊野公园,“而是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各有一个公园群,面积在数万亩。但规划范围里也不全是公园,而是一个以森林及绿色空间为主,兼具休闲、生产及部分生活功能的综合区域。”
今年,本市启动25万亩平原造林工程,5年内要实现造林百万亩,四大郊野公园建设也随之全面启动。据介绍,四大郊野公园的规划范围,是平原造林工程中景观生态林的集中布局区域,将先期进行基础造林建设,将来逐步提升景观,增设游憩和服务设施,改造成公园。
四大郊野公园建成后,将与位于一道绿化隔离带的百个郊野公园相呼应,形成新城与市区、新城与新城之间的巨大绿化隔离空间,避免城区发展“摊大饼”的隐患,同时也为市民提供游憩场所。
四大公园群
【北郊】 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北延至六环
北郊,现已建成的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将向北延伸到六环路。随着上半年平原造林工程的展开,北延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沿中轴向北的楔形绿色限建区内,东小口景观生态林、北七家景观生态林、温榆绿谷景观生态林等都已在上半年陆续建成。按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任务,这一楔形绿色限建区今年要新增绿化19678亩,累计绿化面积达到7.37万亩。届时,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将与昌平的东小口森林公园、太平郊野公园连成一片,形成巨大的公园群。
【东郊】 串联郊野公园和风景林地
东郊,将对现有的郊野公园和风景林地进行串联。从2007年起,本市在朝阳东坝、常营、平房等地区,已相继建成四五个郊野公园,但尚未连接成片。今后几年,将通过平原造林,把现有的公园和风景林地串联起来。另外,朝阳的将台、金盏,通州的宋庄、西集,以及顺义的郭庄等地区,都将营造规模在万亩以上的景观生态林,与现有林地相连接,形成东郊公园组团。
【南郊】 全市最大湿地公园明年建成
南郊,重点建设南海子郊野公园和南中轴森林公园。其中,南海子公园以湿地景观为特色,规划总面积11.65平方公里。公园一期已于2010年10月建设,并对游人开放。二期建设正在进行,预计明年全部建成。这将是北京市最大的湿地公园。
南中轴森林公园规划坐落在南部中轴线上,位于大兴区与丰台区的交界处、南五环团河桥以南,依托团河行宫遗址建设,总面积约1万亩。目前,公园尚未正式动工,前期的地上物拆迁等工作仍待推进。
【西郊】 大面积增绿 恢复历史景致
西郊风景秀美,是历史上皇家行宫苑囿所在地。现有玉泉山、香山、颐和园、圆明园等众多的景点景区,又被统称为“三山五园”地区。西北郊历史文化公园将在这些景区、景点的基础上规划建设,突出历史人文气息。
5. 北京的绿地面积是多少
城市绿化覆盖率排名前十
新余、北京、珠海、邯郸、秦皇岛、黄山、嘉兴、湖州、本溪、威海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排名前十
珠海、厦门、黄山、海口、三亚、萍乡、汕头、宜春、梅州、河源
城市绿地面积排名前十
广州、上海、深圳、南京、北京、重庆、南宁、东莞、沈阳、乌鲁木齐
城市人均用水量排名前十
德州、榆林、曲靖、赣州、汉中、安顺、宜春、内江、衡水、保定
城市绿化的相关指标
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一个城市的公园绿地总面与总人口之比。
2、城市绿地率它是城市绿地的总和与城市总用地面积之比。居住区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对公共绿地最小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 且至少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日照,而宅旁绿地在计算时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进入绿化用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有规定这是这个指标,一般是不少于30%。
3、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总面积与城市总用地面积之比。
而绿化覆盖率则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只要有一块草皮就算。所以开发商喜欢用“绿化率”这个名词。
全国绿化单位:山东新东方园林绿化公司全国绿化设计单位:绿建景观
银杏在城市绿化中的作用
银杏树的大规模绿化推广优势很多,不仅树叶有极高的营养价值,而且银杏果有很好的保健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绿化苗木中,以雄树为多。
6. 北京人均绿地面积约多少平方米
四环。1、石景山区石景山区是北京西部的一个行政区,是北京市六个主城区之一。位于长安街西段,最东端距距天安门14公里, 面积84.38平方公里,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常住人口63.9万人(截止到2011年底)。交通畅捷,可进入性强。石景山因“燕都第一仙山――石景山”而得名,自古就是京西历史文化重镇。区域内山地面积占23%,城市绿化覆盖率为47.09%。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达73.89平方米,居北京市城区首位,是北京市城区中山林资源最丰富、绿化覆盖率最高、人均拥有公共绿地最多的地区。2、石景山区辖9个街道:八宝山街道、老山街道、八角街道、古城街道、苹果园街道、金顶街街道、广宁街道、五里坨街道、鲁谷社区(街道)。3、交通区内长安街延长线、莲石路、阜石路三条东西走向的主干道与五环路、四环路构成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20余条公交线路穿越本区。地铁一号线连接地铁二号线、五号线等城市轨道交通路线。到中关村核心区20分钟,到CBD商务区30分钟,到首都机场40分钟。一号线地铁,横贯全区;运营在长安街、阜石路、石门路等北京主要公交线路728、337、347、354、370、598、389、941、336、318及在区内运行的公交线路交叉成网。
7. 北京的绿地面积是多少平方米
2020年,北京将进一步扩大绿色空间、完善生态布局,实现新增造林绿化20万亩。
8. 北京绿地面积占比
北京市绿化条例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代履行条件的,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单位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