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苗圃的经营模式

苗木,属于绿化。所以,苗木的销售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绿化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各种苗木的种植,养护和销售的。

2. 苗圃经营思路

我经营二十亩苗木,直要你搞的好就不怕没人要,十年时间我不知什么叫销路,全上门自买自挖,每年卖4一6万够开支就行了,别人的不知道了。

3. 浅谈苗圃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

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第十五条调运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省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调往省外的,必须事先征得调入方的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由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双方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和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亦不得以其他证明代替。

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和收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并及时进行植物检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虽未超过1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有可能被污染的,应当由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外引种的试种期疫情监测工作,实施监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按规定隔离试种的,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七)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列举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费和疫情监测费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4. 苗圃的经营模式有哪几种

1、“核桃+牧草+山羊”种养模式

长岭街村隶属于云南省砚山县维摩乡,地处维摩乡南边,为喀斯特地貌地区,山地石漠化十分突出,长期以来,当地农民在山石林立的石旮旯中种植玉米、辣椒等作物,每年收入只有几千元。近年来,当地实施退耕还林等工程,探索核桃+绿肥牧草复合经营,发展牛、山羊林下养殖,农民经济收益明显提升。

2004年,创业者聂应菊开始在传统农业之外发展山羊养殖,2010年,改变种植方式,将100亩庄稼地改种核桃,随后又在林下种植牧草。自此,“核桃+牧草+山羊”复合经营发展模式形成,聂应菊的收入随之提升。“一亩土地种核桃收入在250元(刚挂果,还未进入盛产期),林下种植牧草每亩可以养1-1.5只羊,这样每年每亩收入在1000-1500元。”聂应菊家养羊120多只,核桃种植100亩,玉米20亩,她称,除去成本,年收入能达到6-8万元。

看到经济效益后,周边村民也开始发展核桃、牧草种植和山羊养殖。但问题随之而来,农户虽有较高的意愿,但发展养殖首先需要购买山羊,而一些本就贫困的农户拿不出这些投资。

为解决资金的瓶颈问题,聂应菊于2015年2月注册成立应菊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相关扶持项目资金,扶持贫困农户发展山羊养殖。

2、“三元”农业种植模式

曙光农场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着力打造“三元”农业种植结构格局,试验发展“鹅玉”“鸭稻”“蟹稻”种养模式,科技及畜牧技术人员联手做好项目技术跟踪服务。通过生态种养模式实现“减药肥、提品质、创绿牌”等多重效果,为农业提质增效探索了一条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在曙光农场第七作业站鹅玉种养模式示范田里,大鹅在玉米地里捉虫叼叶,地旁还有专门为它们搭建的遮阳棚,通过这种鹅玉种养新模式也让大鹅生活得更加悠闲自在。

据了解,该农场通过政策倾斜、资金辅助、技术引导等共设立了4处生态种养试验基地。

3、田园式种养”模式

江西景德镇管理中心建设田园庭院是该中心结合所站“一种三养”的基础上,按照“3个三分之一”(即:三分之一一种三养,供应员工食堂;三分之一富有地方特色果蔬和苗木种养;三分之一供员工休闲娱乐)和“三无”(即:浑然无转基因,天然无反季、自然无公害)的理念,打破传统式“一种三养” 模式,按照田园式种养的理念,将原来的菜地边沟种上花草,将菜园小道铺成天然式道路,并在菜园边上修建休闲式草坪,使原本单调的“菜园”变“田园”和“花园”。

同时,为了使种养工作更加有可持续性,该中心将田园式种养按照企业化运作模式开展,总结了以往种出来的菜无人管、无人吃、浪费大、腐烂多的实际情况,改变种养行政经费支出,采取所站行政后勤人员统一管理,果蔬不定期采摘,建立果蔬收成台账,员工食堂按照低于市场果蔬价格采购,从而解决种养费用,使田园式种养实现了闭合式管理。

在生态庭院建设中,该中心干部员工积极参与,依靠自己劳动双手创造自己的“美丽家园”,他们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规划闲置空地,通过自己动手修建具有景观的菜园,动手搭建棚架,动手播种,安装便捷的浇灌等生态建设配套设施,各所站因地制宜建设生态蔬菜园、生态果园及生态休闲区;在蔬菜、果树种植上,做到高、中、低错落有致,蔬菜、果树、草坪搭配合理,使每个所站菜园建设成为集感观、美观于一体的特色菜园景观,建设成了员工心中丰收的田园、开心的果园、休闲的乐园。

4、‘水稻+龙虾’生态种养模式

2016年,长沙县依天种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涂旭实施‘水稻+龙虾’生态种养模式。

‘水稻+'生态种养模式,实现一田多用、一水多用、一季多收的效果。水稻在生长过程中产生的微生物及害虫为龙虾提供了充足的饵料,而小龙虾产生的排泄物又为水稻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物肥,实现了优势互补,可提升稻米品质和龙虾品质。

该创业者算了一笔帐:按照每亩50斤虾苗算,60亩农田需要3000斤虾苗,每斤虾苗在25-30元之间,这就需要7.5-9万元。”陈立介绍说,如果一切顺利,年底即可向外销售龙虾,保守估计每亩能带来4000元的收入,60亩农田就可收入24万元。

5、稻田养鱼模式

利用稻田水面养鱼,既可获得鱼产品,又可利用鱼吃掉稻田中的害虫和杂草,排泄粪肥,翻动泥土促进肥料分解,为水稻生长创造良好条件 , 一般可使水稻增产一成左右 。

浦城县枫溪乡黄坛村村500亩养殖示范片的稻萍鱼,亩产达到75公斤。今年该乡稻萍鱼总产量有9万公斤,总产值达360万元。

稻田养鱼应以水稻为主,兼顾养鱼。这一指导思想是根据稻鱼共生理论,利用人工新建的稻鱼共生关系,将原有的稻田生态向更加有利的方向转化,达到水稻增产鱼丰收的目的。

浙、闽、赣、黔、湘、鄂、蜀等省的山区稻田养鱼较普遍,养殖鱼类以草鱼、鲤鱼为主,也养殖鲫、鲢、鳙、鲮等鱼。

6、马铃薯生猪生态种养模式

马铃薯是云南曲靖陆良县优势特色产业之一,是主要粮食作物,又是重要的经济作物。

2017年在小春马铃薯种植前期,小百户镇炒铁村部分农户自愿与云南神农陆良猪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自然发窖处理过的粪便用于还田,示范种植小春马铃薯5000亩,目前马铃薯处于苗期,田间长势均衡。

该模式其一是针对生猪养殖的生猪排泄物的特点进行的。生猪排泄物处理有一定的难度,一是水量大,冲击负荷强。二是固液混杂,有机质浓度较高。三是生猪养殖业效益受自然和市场影响大;其二是结合马铃薯是需大肥大水作物;其三是利用畜禽粪便还田,一是对改良土壤、提高马铃薯产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二是在土壤获得养分的同时,净化环境,节省了粪便的处理费用。

7、稻田养泥鳅模式

陕西黄陵县推行上面种植稻子,下面养殖泥鳅的立体稻田、生态循环模式。泥鳅不仅有松土、透气的作用,粪便还能作为肥料,为水稻生长提供养分;而水稻也为泥鳅提供了栖息、遮阴等生长环境,达到生态互利、营养互利。

据了解,今年黄陵县双龙、腰坪水稻种植面积达到2000多亩,掩映在青山绿水间,从插秧到成熟的田园美景已经成为黄陵全域旅游的亮点,稻田泥鳅和绿色大米更是延伸了产业链,立体稻田、生态循环种养模式让农民实现了增产增收。

8、沙地散养模式

重庆首位养猪状元30年养殖经验之大成--------全国首创沙地散养模式“种养还原”模式的具体操作方法是:1、采用长江天然河沙作为猪舍垫料,充分吸附猪群的排泄物并进行降解。2、猪群出栏后猪舍改为蔬菜、水果、牧草的种植大棚,实现种养结合。3、种植物消纳粪污净化猪舍,大棚种植物收获后,再还原养猪。周而复始,循环使用。

9、鸭稻共生模式

“稻鸭共育”技术是以水田为基础、以种稻为中心、家鸭野养为特点的自然生态与人为干预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系统。该模式主要利用鸭在田间活动进行除草灭虫,鸭粪作为有机肥还田,同时在田间加装频振式杀虫灯,控制田间虫害。

安徽合肥市农业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亩能生产绿色大米340公斤,按每公斤8元计算,亩产值2720元。所生产的稻米价格较普通稻米价格高出40%,亩均增收300多元。同时,吃虫吃草的活鸭上市销售可另外获得一笔收入。”除去经济效益外,生态效益更是惊人,“稻鸭共育”生态循环种养殖与传统种植模式相比,亩均化肥减量18公斤,农药使用量降低30%。目前,1518亩的稻田养鸭示范项目建设所需的围网已经装送到位,太阳能杀虫灯、性诱剂杀虫设备和鸭苗正在采购和订购中。

当然,任何模式都不能100%,但至少留给创业者去思考。同时,我们要结合实际创新出适合自己的模式。

5. 苗圃如何经营

首先到林业部门办理《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好像还需要两名以上、工程师职称以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总之先到林业局,就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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