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花卉管理办法规定
树木花卉管理办法(树木花卉管理办法规定)
1. 树木花卉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