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好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肉牛养殖保险、家禽养殖保险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轻养殖业灾害损失,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我县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出台了《南丰县2024年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等3个实施方案》,为了让广大群众或者畜禽养殖经营主体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就这个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分别解读如下:

《南丰县2024年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4〕7号)及《关于印发2019—2021年度江西省农业保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用好用足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保险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性养殖业(生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和保险费补贴比例,有相关补贴标准。

(二)明确了保险的保险责任:

育肥猪保险责任。制定了每头保险育肥猪不同尸长赔偿标准表,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大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大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难产。

三、明确了工作内容:(一)投保数量: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按照全县实际养殖数量进行投保(以实际参保数量为准)。

(二)承保机构和经营期限:莱溪、傅坊、三溪、琴城、白舍、市山、桑田、太和、洽湾等9个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承保。太源、东坪、紫霄3个等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承保,具体经营期限以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期限为准。

(三)保险费补贴方案

能繁母猪、育肥猪猪保险费补贴按照政策性保险保费实际构成,所有参保养殖户自缴部分由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明确了保险操作方式:(一)养殖户承保

1.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户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填报,并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需加盖公章。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户(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有关信息台账以各乡(镇)报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养殖台账为准。2.投保清单及汇总清单。承保机构根据生猪养殖台账信息内容,以村为单位,编制投保清单及投保汇总清单,并由乡(镇)、村两级在投保汇总单处加盖公章。3.投保单。承保机构出具投保单,由乡(镇)、村两级负责在投保组织者处加盖公章。4.联系方式采集。提供被保险人联系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电话号码:村干部、村小组长、农民代表等,联系方式收集量不低于承保农户的10%。5.承保回访。承保机构按照承保政策要求,回访被保险农户,并做好音频资料留存。6.现场公示。按要求做好一村一公示。

《南丰县2024年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解读

一、政策依据: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为助推乡村振兴,促进我县肉牛产业的发展,在全县范围内新增肉牛养殖省级地方特色险种。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二、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1.肉牛饲养头数在2头(含)以上;对于散养不到2头的,可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合作组织统一组织投保;2.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3.投保犊牛需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投保架子牛需4月龄(含)以上或体重在150公斤(含)以上;投保能繁母牛应为经产或妊娠状态,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6.肉牛无伤残,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须有统一识别标识。7.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养殖肉牛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暴风、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冰雹、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

3.疾病、疫病,主要包括牛肺气肿、牛创伤性心包炎、牛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牛气肿疽、牛恶性卡他热、牛轮状病毒感染、牛李氏杆菌病、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锥虫病,牛梭菌性肠炎,牛流行热(三日热),牛粘膜病等;

4.能繁母牛因流产、难产导致本体死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上述第3项中的疾病和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明确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费率和保费

1.除另有约定外,犊牛的保险期间为六个月,架子牛、能繁母牛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政策性肉牛养殖条款农户自缴比例为25%。

2.明确了肉牛养殖条款费率表。3.明确了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15%、县级财政30%、农户自缴25%。

五、明确保险理赔:对犊牛、架子牛、能繁母牛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保险制定了各具体计算赔偿方式。

六、投保方式: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承保。投保方式根据投保人性质不同分为个体投保和团体投保。

1.个体投保是指由养殖大户、养殖场等主体等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行投保。个体投保时,投保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号复印件(或银行存折复印件)、耳标号信息、动物防疫证明(记录)等。

2.团体投保是指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团体投保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核实《分户投保清单》,并在每一页加盖公章。在制作分户投保清单、投保单的同时,承保机构或协办机构还应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标的位置信息,耳标号信息,动物防疫证明(记录),以及其它投保相关资料。

团体投保的《分户投保清单》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承保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七、查勘理赔:1.投保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拨打电话95569报案,承保机构及时安排查勘员定损,针对养殖险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金额。2.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不同牛种、尸重及死亡数量计算赔偿。3.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承保机构,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承保机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承保机构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4.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南丰县2024年家禽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我县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新增(2023—2024)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2〕36号)精神,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省财政补贴型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二、试点原则

围绕我县重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增强农户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的能力。

三、试点品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西省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新增(2023—2024)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2〕36号)和我县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家禽养殖这个特色品种的养殖保险纳入我县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产品目录。

四、承保机构: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承保南丰县家禽特色保险服务范围。

四、保险办法与措施

(一)保险标的

结合南丰县家禽养殖产业现状,将日龄10日(含)以上的蛋用或肉用的鸡、鸭、鹅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养殖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的品种纳入保障范围。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保障对象应将其养殖或者管理的符合投保条件的家禽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障对象

包括家禽养殖户、家庭农场、养殖场(包括规模场、合作社),考虑财政配套规模、操作便捷和风险管控因素,试点期间主要对家禽养殖数量在1000羽(含)以上的养殖场(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养殖企业进行保费补贴。对于散养不到1000羽的,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合作组织等统一组织投保,并给予保费补贴。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在连续24小时内,造成散养家禽死亡数量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含)或50只(含)时,以低者为准;或者造成规模养殖家禽死亡数量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含)或100只(含)时,以低者为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雹灾、旱灾、雪灾、低温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雷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断电致使家禽大面积死亡,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3.疾病疫病等。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家禽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同时,严格病死和病害家禽无害化处理,当发生保险责任第3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机构应当督促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因疾病疫病死亡的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制定了具体保险家禽品种的单位保额与费率参照表,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五)保险期限: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年。

(六)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15%、县级财政30%、农户自缴25%。

(七)赔偿处理:保险家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按照制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并制定了保险肉鸡、保险蛋鸡、保险肉鸭、保险蛋鸭、鹅等各养殖品种不同日龄最高赔偿比例或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