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2年,按照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2〕8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2〕46号)要求,各市、区认真组织开展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确保了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和保障畜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发现了随意抛弃的病死动物;一些市县申报材料不及时;一些地方档案资料不全;一些地方兑付补助经费不及时等等。为了切实加强对生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一项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降低养殖场户损失的惠农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要明确人员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措施,健全档案,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利益。在申报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上不得多报少报不报,也不得瞒报谎报,必须据实申报。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伪造签字、虚假档案、截留挪用、克扣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要认真落实《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牧发〔2013〕27号)精神,吸取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教训,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按规定处理畜主(货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落实补助政策,明确补助对象

依据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2〕8号)、《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2〕46号),严格落实补助政策。一是明确补助对象。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二是明确补助经费分担比例。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参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分担比例,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经费60元、10元、5元、5元比例分担。三是明确补助发放方式。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申报程序

(一)县级填报,统计核查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场(户)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及动物防疫条件等内容。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对于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要监督畜主(货主)做好无害化处理;畜主(货主)对于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要及时发现、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官方兽医监督畜主(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2、严格开展无害化处理,做好登记确认工作。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小区)、2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签字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共同确认。

3、完善管理措施,实行拍照存档。监督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2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前、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以及无害化处理后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查并留作档案,作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依据之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前照片需同时拍下病死猪和耳标号。各地要在认真执行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顺利开展。

4、开展统计核查,做到按时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每月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逐级上报。

(二)市级汇总,审核把关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每年6月5日、11月2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各市要高度重视,仔细核查,严格统计,确定专人按时统计上报。

(三)严格核查,按时上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填报、严格核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逐级上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按照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2〕8号)要求填报。逾期不报,将不予受理。

四、强化管理措施,保存档案资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括乡镇畜牧兽医站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将所有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防违纪违规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通知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措施,严肃认真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程序从严审核上报辖区内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据,严防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生猪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发生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