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15]14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度生猪奖励资金  

发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衡南县2014年度生猪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7  月10  日

 

 

衡南县2014年度生猪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实 施 方 案

 

省财政厅湘财建指[2015]9号文件下达我县201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12万元。为切实做好我县2014年度生猪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现根据财政部[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的管理原则。县畜牧水产局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为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部门。  

(二)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生猪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从方案制定到资金发放以及获奖对象,都要向社会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县监察局8550019,县审计局8550816,县财政局8550733,县畜牧水产局8551777)。  

(三)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全部专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项目化管理原则。奖励资金发放前,所有获奖户都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生产规划、向县畜牧主管部门编制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用好奖励资金。获奖10万元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户,其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  

(五)不重复计奖原则。已列入2014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和生猪粪污治理项目的养殖场不享受本年度的生猪奖励资金。  

二、2014年生猪奖励资金的投放重点

(一)生猪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和规范化建设;  

(二)生猪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良种引进和品种改良;  

(三)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粪污治理、病害生猪的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生猪疫情监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等。  

(五)养殖户参加相关保险的保费补助支出。  

(六)生猪生产监测工作经费支出。  

(七)规模养殖大户向银信部门的贷款贴息支出。  

(八)城乡环境同治养殖业环境治理经费支出。  

三、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标准化、无公害化生产,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的生猪规模养猪场(小区);  

(二)规模养猪场(小区)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的,可列入2014年度生猪奖励资金考核对象:①常年存栏经产母猪25头以上;②年出栏肉猪400头以上;③常年存栏肉猪200头以上。  

(三)发现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疫病流行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申请资格。  

(四)为支持鼓励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对2013年后新建的较大型规模养殖场肉猪出栏数不作申报条件,其他项参照同等规模养殖场考核标准计分。较大规模场标准是:栏舍面积达2000㎡以上、饲养优质能繁母猪50头以上。

四、2014年度我县生猪奖励资金投向及标准

(一)养猪场(户)的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将根据综合计分情况,按档次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二)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根据财政部财建[2014]793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2010]72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2014年生猪防疫服务费仍按奖励资金总额1012万元的10%提取101.2万元,用于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助。为支持生猪产业的风险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养猪大户积极参加相关保险,从奖励资金中切块提取60万元,用于规模养殖大户参加相关保险的保费补助。  

(四)生猪监测工作经费。加强我县生猪监测统计工作,从奖励资金中切块提取15万元作为生猪生产监测工作经费。其中县畜牧水产局10万元,县国调队5万元。  

(五)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专项。根据省财政厅湘财建指[2013]31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力度,从生猪奖励资金中切块提取300万元,专项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按粪污治理项目建设要求安排使用。  

(六)生猪规模养殖场银信部门贷款贴息专项。近年来,生猪市场一直比较疲软,养殖企业利润微薄,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和压力,为争取银信部门的信贷支持力度,从奖励资金中切块提取20万元,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向银信部门的贷款贴息。  

(七)生猪良繁体系建设专项。县种畜场作为我县生猪良种繁育基地,在生猪品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支持全县生猪良繁体系建设,从奖励资金中切块提取30万元,用于县种畜场的提质和扩能改造。  

(八)城乡环境同治养殖业环境治理经费。我县规模养殖户多,每年能够获得粪污治理项目支持的养殖户不多。为配合城乡环境同治工作,专项安排50万元,用于面上小规模养殖户粪污治理。  

五、规模养猪户考核计分办法

(一)出栏肉猪。年出栏达400头(以县卫监所核定的检疫申报数为准)计100分;400头以上的,每增加1头加0.3分,以出售仔猪为主的规模养猪场,按出售3头仔猪折算成1头肉猪计分;年出栏不足400头的,不列入奖励考核对象。为支持、鼓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2013年以后新建的符合优惠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出栏数不作为必要条件考核。  

(二)经产母猪。存栏数达25头计100分;25头以上的,每增加1头加8分;不足25头的不列入奖励考核对象。经产母猪数以现场核查为准。  

(三)繁殖种公猪。按实际存栏数量,每头计20分。  

(四)存栏肉猪。存栏达200头计100分;存栏在200头以上的,每增加1头的加0.1分;不足200头的不计分。存栏数以现场核查为准。  

(五)栏舍面积。面积达1000㎡的计100分;1000㎡以上的,每增加10㎡的加1分;面积不足1000㎡的不计分(租赁栏舍的不加分)。

(六)除上述考核外,(未)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别加(减)分。  

1、养猪场距国道、省道、铁路及居民区(集市、工厂)等距离在500米以上的加40分;不符合规定的不加分;距离湘江干支流1000米以上的加20分,距离1000米至500米之间的加10分。  

2、养猪场有独立院落,有围墙,实行封闭管理且防疫条件审查合格,消毒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的加40分;没有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设施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不正常使用的不加分。  

3、实行雨污分离(雨水明渠、污水暗沟排放)及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加20分。  

4、养猪场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档案记录规范加20分;档案不规范的减50分。没有档案的减100分。  

5、能繁母猪全部参加保险的加20分,没有完全参加保险的不加分。  

6、规模养殖场无化尸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减20分。  

(七)统计分数。各考核对象按以下六个方面分别进行打分,分项得分累加为各养猪场的总得分。  

(八)鉴于新五丰公司衡南基地常年出栏生猪都在3万头以上,为我县被定为生猪调出大县作出了较大贡献,从奖励资金中拿出20万元作为特殊奖励。  

六、奖励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养猪户申请。全县各规模养猪户对照申报条件,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南县2014年度生猪奖励资金申请表》,明确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申请受理。养猪户的《申请表》先交乡镇动物防疫站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乡镇动物防疫站签署意见后,集中交县畜牧水产局审核。  

(三)考核对象确定。县畜牧水产局收齐各乡镇养猪户的申请后。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考核对象。  

(四)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财政局参加,共分六个考核小组,对全县申请奖励资金的养猪户全面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时,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管领导、动物防疫站站长和财政所所长参加本乡镇规模养猪户考核。考核实行现场打分,现场统计考核计分结果、考核计分表由户主和全体考核人员现场签字,考核表原件由县生猪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并复印三份,分别交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备查。  

(五)奖励额度测算。现场考核结束后,县畜牧水产局会同县财政局将资料汇总,根据全县可直接分配的奖励资金总额和全县各养殖户得分情况,统计测算各养殖户获奖额度,制定分配方案报县领导审批。  

(六)奖励对象公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将各项计分指标、养殖户的总得分和奖励额度一并打印成表册,分别在养殖户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动物防疫站办公处以及重点养殖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奖励对象;有异议的须重新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奖励资格。   

(七)奖励额度确定。县畜牧水产局、县财政局根据拟奖励对象的公示结果,按其得分从高到低排位,研究奖励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领导审批。  

(八)养猪户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对象根据自己获奖额度,向县畜牧水产局报送资金使用方案。                           

(九)奖励资金发放备案。奖励资金发放前,根据惠农资金发放规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生猪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县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分别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纠风办、县减负办备案。  

(十)资金拨付。养猪户的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县财政局凭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奖励资金分配拨付方案,通过乡财网“一卡通”形式将奖励资金直接打卡到户。  

七、加强监督管理

获得生猪奖励资金的规模养猪户领取奖励资金后,在县畜牧水产局、县财政局指导下,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用好奖励资金,不得挪作它用。接受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的跟踪监管和审查。凡养猪户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外,该养猪户两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的支持。凡工作人员在现场考核中违规操作,造成奖金发放不公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和处分。  

 

附表:1、衡南县2014年度生猪规模养殖场奖励资金申请表  

2、衡南县2014年度生猪规模养猪场奖励考核计分表  

3、衡南县2014年度生猪规模养殖场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