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202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2〕27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3〕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桃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桃江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桃牧渔联发〔2023〕1号),现将文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737-8889903。



  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桃江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2023年度桃江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202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2〕27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3〕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一)县级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成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拨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县财政、畜牧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电话0737-8889903。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88万使用安排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奖补110万。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场根据实际年出栏量分500-999头、1000-2999头、3000-4999头、5000-9999头、10000头以上5档进行奖补。

  (二)动物防疫服务支出48.8万。

  (三)防疫物资采购54.2万。根据防控工作需求安排采购消毒药、防护服、实验室试剂等。

  (四)公共区域畜禽粪污处理175万。用于全县重点公共区域粪污治理(其中根据县委常委会〔2023〕第4次会议精神,獭溪河流域畜禽粪污治理100万)。

  (五)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奖补100万。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湘农发〔2022〕10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开展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的予以适当奖补,奖补金额统筹考虑建设投入多少和全县申报实施建设单位数量确定。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奖补

  1. 申报单位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必须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进行了备案;

  2.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实施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一处饲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申报单位必须取得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必须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评备案,符合环保要求;

  4. 养殖档案健全。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5. 申报单位在当年度未被桃江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养殖业安全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无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粪污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奖补

  1. 申报单位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500头以下。

  2. 申报单位在当年度未被桃江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养殖业安全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无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程序

  (一)拟申报生猪规模养殖场奖补、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奖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由所属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推荐,经乡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呈报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二)桃江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验收。对确定的奖励扶持对象在桃江县公众信息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奖励扶持对象提供身份证和一卡通复印件,经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审核后到县财政局结算奖励资金。

  五、申报材料要求

  所提供的佐证材料须清晰且图片内容需简要命名。申报材料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每页需加盖申报场(户)公章,无公章的申报场(户)由业主签字按手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本实施方案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