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2018〕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华安县生猪规模养殖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生猪规模养殖场考核办法

 

    为规范我县规模生猪养殖场管理,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和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步发展,保障 “食品+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督查、巩固九龙江流域(华安段)2015-2018年畜禽养殖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华政办〔2015〕87号

)、《华安县2016-2018年可养区生猪存栏250-1500头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华政办〔2016〕188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2018年下半年起,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县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

二、考核对象

全县可养区内已完成提升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三、考核程序

对全县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实行考核打分,成立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环保、农业、财政、河长办组成的县考核组,并分别于每年5月、11月底前对全县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考核打分,考核情况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常规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1. 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综合量化10分)

养殖场应设置管理区、生产区、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兽医室,做到分区明显,净道和污道分离。

1.1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内须悬挂岗位管理制度、投入品(含饲料、药物、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产地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1.2生产区包括:猪舍、消毒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1.3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化尸池)或相应的运行机制(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协议、日常记录等)。(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1.4兽医室包括:兽药、疫苗等投入品摆放整齐,严禁使用禁用药物。(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1.5净道和污道包括: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1.6 落实产地准出制度,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2. 养殖场档案管理(综合量化6分)

养殖场应建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养殖场应按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制定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并按时填写生产记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检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记录等档案记录。种猪场应当按要求建立个体养殖档案。(3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2.2养殖档案保存:商品猪档案保存时间为 2 年,种猪档案库存时间为长期。(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2.3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齐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3. 疫病防控管理(综合量化14分)

3.1养殖场应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应取得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3.2养殖场必须按要求免疫,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养殖场所购买疫苗应为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属强制免疫疫苗的,必须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4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3.3养殖场应当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要做好消毒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3.4养殖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如实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3.5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3.6养殖场必须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及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违禁药品检测。(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4. 安全生产(综合量化10分)

养殖场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养殖场安全生产。配套建设有沼气池、异位发酵相关设施设备的养殖企业要完善工程建设资料,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生产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4.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到制度上墙,沼气、异位发酵工程建设管理档案资料齐全。(5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4.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沼气池、储液池悬挂(张贴)警示标识等。(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4.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使用涉电设备,包括刮粪机、负压抽风机、水帘、饲料粉碎机、产房保温设备、微生物发酵相关设备等。(3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5.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量化30分)

养殖场结合本场实际,采取经济高效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切实落实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

5.1按照国务院、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要求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性能完好。(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5.2正确填写粪污处理有关工作记录,包括沼液沼渣基质垫料等粪肥使用、售卖、赠送记录等。(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5.3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署,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模式,实现源头减量(饮水节水器、免冲洗)、过程控制(漏缝地板、刮粪)、末端利用(资源化利用去向),努力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利用率。(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6. 养猪场排污处理(综合量化30分)

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集水池、厌氧池、沼液储存池、集污池、发酵床,发酵车间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场废水不外排,做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6.1达标排放模式的,需要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县环保局每一季度对达标排放猪场的排水口进行一次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排放,水质监测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数依据。(10分,一项指标不达标扣2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6.2处理后用于农林业施肥模式的,污水经厌氧处理后形成沼液全部用于能够达到消纳的土地(包括农林业),田(林)施肥应设置施肥沟或管道,严防沼液溢流。(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6.3异位发酵床消纳模式的,保证所有粪污水全部进入集污池、集污池内的粪污进入舍外发酵床消纳处理,发酵床垫料需保证每存栏3头/立方米的垫料量,少于该标准需及时补充垫料,翻抛机应根据集污池粪污量及时运转确保有效处理。(10分,翻抛机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垫料量每少30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注:6.1、6.2和6.3三种模式,不重复计分)

6.4严禁擅自扩大养殖规模,严格按照环境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存栏量养殖,严禁擅自改变粪污处理工艺。(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6.5养殖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环保局。(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二)重点考核项目(不设扣分上限)

1. 发生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2. 涉嫌偷排养殖废水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每次扣20分。

3. 生猪养殖场用地未经有关部门用地审批或备案(设施农用地审批),以及新增“两违”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三)奖励项目(不设加分上限)

1.在当年度作为县级现场观摩点每次加2分、市级检查点每次加4分、省级及以上检查点每次加6分,应提供检查佐证材料。

2.当年度有进行能繁母猪、育肥猪参保的规模猪场参保率达80%的加2分,80%以下的加1分,参保率以保险公司数据为准。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分结果作为我县规模养殖场是否予以继续保留的主要依据。具体适用办法由考核组提出,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予执行。

 

附件:华安县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评分表

 


附件

华安县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标准分

评分部门

评分结果

常规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1、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综合量化10分)

1.1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内须悬挂岗位管理制度、投入品(含饲料、药物、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产地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

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分

县考核组

 

1.2生产区包括:猪舍、消毒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2分

县考核组

 

1.3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化尸池)或相应的运行机制(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协议、日常记录等)。

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

1分

县考核组

 

1.4兽医室:兽药、疫苗等投入品摆放整齐,严禁使用禁用药物。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分

县考核组

 

1.5净道和污道: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

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

2分

县考核组

 

1.6 落实产地准出制度,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2分

县考核组

 

2. 养殖场档案管理(综合量化4分)

2.1养殖场应按农业部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制定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并按时填写生产记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检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记录等档案记录。种猪场应当按要求建立个体养殖档案。

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

2分

县考核组

 

2.2养殖档案保存:商品猪档案保存时间为 2 年,种猪档案库存时间为长期。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分

县考核组

 

常规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2.3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齐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分

县考核组

 

3. 疫病防控管理(综合量化14分)

3.1养殖场应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应取得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分

县考核组

 

3.2养殖场必须按要求免疫,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养殖场所购买疫苗应为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属强制免疫疫苗的,必须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4分

县考核组

 

3.3养殖场应当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要做好消毒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2分

县考核组

 

3.4养殖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如实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分

县考核组

 

3.5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2分

县考核组

 

3.6养殖场必须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及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违禁药品检测。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2分

县考核组

 

4. 安全生产(综合量化10分)

 

4.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制度上墙,沼气、异位发酵工程建设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5分

县考核组

 

4.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沼气池、储液池悬挂(张贴)警示标识等。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2分

县考核组

 

4.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使用涉电设备,包括刮粪机、负压抽风机、水帘、饲料粉碎机、产房保温设备、微生物发酵相关设备等。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3分

县考核组

 

5.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量化30分)

5.1按照国务院、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要求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性能完好。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0分

县考核组

 

常规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5.2正确填写粪污处理有关工作记录,包括沼液沼渣基质垫料等粪肥使用、售卖、赠送记录等。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0分

县考核组

 

5.3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署,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模式,实现源头减量(饮水节水器、免冲洗)、过程控制(漏缝地板、刮粪)、末端利用(资源化利用去向),努力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利用率。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0分

县考核组

 

6. 养猪场排污处理(综合量化30分)

 

6.1达标排放模式的,需要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县环保局一季度对达标排放猪场的排水口进行一次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排放,水质监测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数依据。(10分,一项指标不达标扣2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6.2处理后用于农林业施肥模式的,污水经厌氧处理后形成沼液全部用于能够达到消纳的土地(包括农林业),田(林)施肥应设置施肥沟或管道,严防沼液溢流。(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6.3异位发酵床消纳模式的,保证所有粪污水全部进入集污池、集污池内的粪污进入舍外发酵床消纳处理,发酵床垫料需保证每存栏3头/立方米的垫料量,少于该标准需及时补充垫料,翻抛机应根据集污池粪污量及时运转确保有效处理。(10分,翻抛机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垫料量每少30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由县考核组负责考核打分)

(注:6.1、6.2和6.3三种模式,不重复计分)

详见单项

10分

县考核组

 

6.4严禁擅自扩大养殖规模,严格按照环境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存栏量养殖,严禁擅自改变粪污处理工艺。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0分

县考核组

 

6.5养殖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环保局。

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10分

县考核组

 

重点考核项目(不设扣分上限)

1. 发生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2. 涉嫌偷排养殖废水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每次扣20分。

 

3.生猪养殖场用地未经有关部门用地审批或备案(设施农用地审批),以及新增“两违”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

 

奖励项目(不设加分上限)

1.在当年度作为县级现场观摩点每次加2分、市级检查点每次加4分、省级及以上检查点每次加6分,应提供检查佐证材料。

 

2.当年度有进行能繁母猪、育肥猪参保的规模猪场参保率达80%的加2分,80%以下的加1分,参保率以保险公司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