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垦西江牧业有限公司:
《广西桂垦西江牧业有限公司育肥猪生态养殖基地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6-450802-04-01-198136)。建设地点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七分场广西桂垦西江牧业有限公司育肥猪生态养殖基地内。现有项目规模为常年出栏生猪6万头,原业主为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后经变更为广西桂垦西江牧业有限公司),现有项目已经自主验收。本扩建项目在现有项目内进行扩建,建设规模为新增年出栏3万头生猪(肉猪体重在100kg以上),项目建成后整个养殖基地规模为年出栏生猪9万头生猪。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有5栋中转备用舍,辅助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办公室、宿舍、配电房等,
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供水、排水、通风工程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公司万鑫种猪场污水处理站、依托现有的有机肥处理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3000m2,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1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港北区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猪舍采取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理生猪粪便、定期打扫猪舍、加强通风、强化猪舍消毒、定期喷洒除臭剂、采取水帘除臭、在饲料中添加EM益生菌等综合防臭措施,将收集的猪粪输送至现有工程密闭的高温好氧发酵罐生产有机肥,并收集发酵气体引入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病死猪进行无害化过程中通过向堆料内投(铺)放吸附剂以及喷洒益生菌减少臭气的散发,加强绿化等措施,场界无组织NH3、H2S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相应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臭气浓度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项目污水由场区污水收集管网收集后经公司万鑫种猪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固液分离预处理+ UASB +两级A/O+沉淀+消毒处理+尾水储存池”)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沼液用于周边甘蔗地和剑麻地施肥,不外排地表水体;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猪粪、固液分离污泥、饲料残渣一起运至密闭式堆肥反应器堆肥系统处理,制成有机肥料外售;病死猪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机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原料送至有机肥车间制成有机肥基肥外售;动物防疫废物定期按防疫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废药物、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及时清运,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场区四周设置围墙,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安装消声装置、场区绿化等综合措施后,猪场四周场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