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i) 第㆒太平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如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或當作 為東亞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即東亞銀行及所有其他㆟自指 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樣的權利、權力及補救(尤其是提出法律 程序,或在法律程序㆗抗辯,或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或反對申 請的權利及權力),以便確定、完成或強制執行該權利或法律 責任,猶如該權利及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均屬東亞銀行㆒樣; 而由第㆒太平銀行提出或針對該銀行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並 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決的法律程序,或由第㆒太平銀 行提出或針對該銀行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並在緊接指定日期 之前存在或待決的申請,均可由東亞銀行繼續進行,或可繼續 針對東亞銀行進行。

legco.gov.hk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