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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调查报告

养猪调查报告范文1

为进一步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服务职能,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析农业经济效益、掌握市场信息、合理制定农产品产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为了及时准确的反映我县生猪饲养成本及收益情况,我所成本调查人员对三个小规模生猪调查户的生猪生产、销售等情况 通过查看养殖成本登记本与养殖户交谈、市场调查等方式,对今年上半我县生猪养殖成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户的生猪饲养成本及收益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生猪饲养价格变动情况

根据调查户生猪成本调查登记本、生猪价格监测点监测信息和市场价格信息;近期市场猪肉价格为28元/公斤,生猪收购价格为17.4元/公斤,今年元月份生猪收购价格为15元/公斤,2月份13.40元/公斤,3-4月14.50元/公斤,5月份迅速上升,上升为17元/公斤,目前已上升为17.40元/公斤,市场猪肉价格、生猪收购价格波动变动较大。受市场生猪收购价格、市场猪肉价格上升的影响,仔猪价格也随着上涨,12公斤左右的仔猪,元月份为400元/头,3月份为500元/头,目前13公斤左右的仔猪为750元/头。

我县三个小规模生猪饲养户的生猪平均饲养天数为163.37天,较上年的166.43天,减少了3.06天,减幅为1.84%。主产品产量为116.60公斤,较上年的119.10公斤,减少2.50公斤,减幅为2.10%。养殖天数减少,主产品产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今年上半年生猪收购价格逐月上升,涨到了历史最高点,到了出栏期的生猪,养殖户预计后期生猪收购价格会下降,提前对育肥猪进行出售,使生猪主产品产量减少,养殖天数减少。

2019年上半年生猪调查点平均每头生猪主产品产值为1891.07元,较上年的1536.65元增加354.42元,增幅为23.06%。主产品产值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生猪出栏价格较上年大幅上涨。

二、生猪养殖成本减少

2019年上半年生猪调查点平均每头生猪总饲养成本为1551.92元,比上年饲养成本1793.19元减少241.27元,减幅为13.45%;每头生猪物质与服务费用1545.83元,比上年的1787.41元减少249.09元,减幅为16.73%。饲养成本减少的主要原因:物质与服务费用减少;生猪养殖天数减少,精饲料费下降。

物质与服务费减少。根据调查结果,2019年上半年小规模生猪养殖物质与服务费用1239.78元;比上年1488.87元减少249.09元,减幅为16.73%;物质与服务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1、仔猪价格下降 ;上半年小规模生猪仔猪价格为288.73元,较上年的505.27元,减少216.54元,减幅为42.86%。2、精饲料费下降,上半年小规模生猪调查户平均每头生猪精饲料费869.75元/头,较上年的898.35元/头,减少28.60元,减幅3.18%。精饲料费下降主要是主产品产量下降,饲养天数减少。上半年生猪平均饲养天数为163.37天,较上年的166.43天,减少了3.06天,减幅为1.84%。主产品产量为116.60公斤,较上年的119.10公斤,减少2.50公斤,减幅为2.10%。

(二)人工成本增加;经调查,2019年上半年小规模生猪家庭用工天数减少,家庭用工折价增加;2019年上半年小规模生猪家庭用工天数为2.96天,较上年的3.11天,减少0.15天,减幅为4.82%;每头生猪家庭用工折价306.05元;较上的298.54元,增加7.51元,增幅为2.52%。养殖天数减少,用工数量减少,家庭用工折价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农村人口可支配收入增加,劳动日工价上涨。2019年我县劳动日工价为103.50元/个,较上年的95.90元/个,增加7.60元/个,增幅为7.92%。

三、生猪养殖收益明显增加 

2019年上半年小规模生猪饲养每头平均产值为1908.64元;比上年1553.73元增加354.91元,增幅为22.84%;每头生猪净利润为356.72元;比上年-239.46元增加596.18元,增幅为-248.97%。产值及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生猪出栏价格较上年大幅上涨;上半年生猪调查户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为810.92元/公斤,上年为645.11元/公斤,增加165.81元/公斤,增幅为25.7%。生猪收购价格大幅度上涨,养殖户利润明显增加,养殖户养殖生猪的积极性大幅提高。

四、生猪养殖存在的问题

生猪养殖存在的问题:一是生猪养殖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目前,生猪收购价格上涨,养殖利润增加,进一步增加生猪养殖风险,一旦生猪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回落,养殖户亏损情况在所难免;二是防疫工作有待加强,疫情的防疫工作对养殖业十分重要,疫情的突发和多样性,使农村的防疫工作和技术水平难以遏制疫情的发生;三是融资难题较为突出。金融部门对生猪养殖户的放贷十分谨慎。随着成本价格不断走高,养猪经营设施等成本投入不断加大,养殖户对生产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增大,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导致市场疲软时难以抵御风险,市场活跃时却又难以扩大生产规模。

建议

一是落实国家生猪饲养扶持政策;要加大生猪养殖补贴政策。

二是创新生猪养殖扶持方式。建议开展生猪养殖保险业务,政府对规模生猪养殖保险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增强广大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

养猪调查报告范文2

一、调查情况

走访受应急处置的养殖场户3户,由于猪肉价格上涨,有补栏的意愿,但是有畏难情绪,对政策、技术的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安全补栏。

二、解决方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科学有序恢复生产。对发生应急处置的,要查漏补缺找不足,避免恢复养殖时再出现漏洞,引起疫情的发生。

1、有计划、有选择的做好清洗消毒

生产区(生猪饲养栋舍、死猪暂存间、饲料生产及存放间、出猪间/台、场区道路等)、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更衣室、淋浴间等)、场区外道路等,应全面彻底清洗消毒。总体上,应按照从里到外,即由猪舍内到猪舍外、生活区再到场区外的顺序,渐次消毒,防止交叉、反复污染。

2、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或养殖人员接触外部生肉后未经消毒接触生猪,是小型养殖场户病毒传入的主要途径。

3、完善生产管理制度

养殖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外来人员(特别是生猪贩运人员或承运人员、保险理赔人员、兽医、技术顾问、兽药饲料销售人员等)进入养殖场。若必须进场,经同意后按程序严格消毒后进入。

4、引入哨兵猪

养猪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养猪调查报告范文4

去年下半年,我省部分市县发生了以高热、皮肤发红和出现呼吸道症状等特征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高热病”),给养猪业造成较大损失。该病由东向西,呈蔓延之势,目前已波及到我区。为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蓝耳病防控工作,促进我区养猪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防控高致病性蓝耳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高致病免疫抑制性疫病,是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该病呈区域性流行,发病急、传播快,对母猪和仔猪危害较大,仔猪发病率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今年1—5月全国已有22个省194个县区先后发生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其中我省西安、渭南、安康等5地市8个县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我区目前已经发现疑似疫情。当前已进入高温、高湿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发季节,防控形势十分严峻,防控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镇、乡、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当前的疫情形势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对疫情带来的危害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及对我区生猪产业发展、促进养殖户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市安排部署,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保证我区生猪产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明确重点,认真落实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各项措施

当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从防控疫情暴发流行出发,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密切配合,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消除疫情隐患。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防控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各镇、乡、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预备队人员的组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反应,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强化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坚持动物防疫监督员兼疫情观察员派驻制度不动摇,向种猪场、繁育场、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专业村等重点区域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员,严格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各镇乡办事处要于每日15:00前将疫情报告区农业局。一旦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要在2小时内报告至区畜牧兽医中心和区农业局,并按程序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区农业局对各种渠道举报的疫情,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一起可疑疫情。同时,各镇、乡、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在7月15日前对辖区内的生猪存栏和疫情情况进行一次大面积的普查,掌握疫情动态,并将结果报区农业局。

(三)做好免疫工作,建立免疫屏障。区农业局要在当前疫苗紧张的情况下迅速制订出疫苗使用计划,想方设法组织调运疫苗,优先保证种猪场、规模养殖场和商品仔猪生产场(户)等对疫苗的需求。各镇、乡、办事处要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猪蓝耳病免疫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把种猪场、繁育场和规模养殖场商品仔猪的免疫作为工作重点,尽快建立起有效免疫屏障。同时,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加强对免疫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免疫效果。

(四)加强检疫监督,消除疫情隐患。区畜牧中心、兽医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疫情封堵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验证查物,切实加强以生猪为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严把入口关。对出栏或调运的生猪,要强化免疫标识管理,必须派人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不得漏检。对病死猪和染疫猪严格采取“四不准一处理”的处置措施(即不准转运、不准出售、不准食用、不准宰杀,对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果断处理疫情。区畜牧中心要认真对生猪饲养、运输、交易、屠宰、仓储、加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打击。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加强进场生猪的活体检查和产品的质量检验,积极配合驻场动物检疫员检验检疫,严禁收购屠宰染疫生猪和运输、加工、经营病死猪及其产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各镇、乡、办事处要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认真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加强疫病防治技术培训,健全养殖档案,落实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认真记录动物免疫、用药、消毒、诊疗等情况,努力提高防治水平。要教育引导养殖场户转变生猪饲养方式,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式养殖,推广规范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进行程序化免疫、保健和消毒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散养户的高温季节消毒灭源工作,要教育养殖户不要随便进出其他养殖厂,避免接触病死猪,更不要购买外地仔猪,防止造成疫情传播。

(六)严格疫情处置,严防疫情蔓延。要进一步完善区、镇(乡)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疫情和流行情况,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迅速按照程序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提出科学可行的防治方案,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镇、乡、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早做应对,周密安排,严密防范,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各镇、乡、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逐级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组织领导体系,将防控任务逐级分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员,切实做到人员到位、免疫到位、督查到位、责任到位,确保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不致灾。

养猪调查报告范文5

自墨西哥等国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来,疫情迅速扩散蔓延,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发现确诊病例。**月**日,加拿大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确定为由人感染猪,这是世界上首次发现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农业部相关通知精神及本市防控部署,继续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生猪临床观察,扩大抽样监测。抓好本市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监测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要切实组织实施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养猪场综合防疫管理。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养猪场综合防疫管理,强化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区县要在**月份集中对养殖场(户)开展一次消毒灭源行动,消除疫情隐患。消毒灭源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对各养殖场实行严格封闭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控制车辆、物品进出猪场,强化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密切关注猪群健康状况,发现有类似流感症状的猪只立即进行隔离并及时上报。

三、切实加强检疫监管。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疫,严格检疫规程,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肉类市场、冷库、活鸡交易市场等有关场所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严查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病死猪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确保猪肉产品消费安全。

四、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区县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加强“猪流感”A/HINI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重动防办[20**]**号)要求,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全面排查。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五、切实加强联防联控。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卫生、质检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强化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与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去年和今年以来进口种猪跟踪调查和抗体监测,加大进口生猪及其产品的跟踪调查和监管力度。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防控工作经费,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各区县加强区县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建立联防互动机制。

六、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工作第一线。近期,我办己经派出督查组赴各区县开展防控工作督查。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机制,也要对近期甲型H1NI流感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查找工作漏洞,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七、切实加强应急准备。要进一步强化应急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防控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农业部将针对防范甲型HINI流感病毒在人-猪间传播制定专门预案。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专项应急处里预案,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报告,有效反应、及时应对,防止扩散支延。

八、切实稳定生猪生产。各区县要密切跟踪生猪生产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随时掌握和及时报告有关生猪生产和市场动态,切实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的调控预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密切关注产销形势,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消费,努力减少境外疫情对生猪生产带来的消极影响。

各区县、各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办。

特此通知。

养猪调查报告范文6

一、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并于2019年12月18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恢复生猪养殖生产推进会,向相关部门做了生猪养殖环评办理的相关政策,重点通报了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以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我县目前无5000头及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项目。

二、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

积极与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衔接,调整了我县禁养区划定方案,禁养区调整前数量为27个,面积1381.73平方公里;调整后数量为25个,面积为1367,3平方公里,划定方案已报县政府将于近期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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