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发布了《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我市是全省畜禽养殖重点区域,生猪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养殖业污染问题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制约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要求
总体原则:优化布局、达标治理、转型升级、严格监管
1.排放标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其中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2024年底前,力争达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
2.分年度任务。2023年底前,100%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拆除可养区内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场;完成资源化综合利用截污沟及外排尾水采样点建设;新罗、永定、上杭、长汀、漳平规模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一场一策”提升改造;新罗、永定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永定、漳平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信息化试点建设。2024年底前,制定出台散养畜禽管理制度;武平、连城规模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一场一策”提升改造;全部县(市、区)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对限期无法完成提升改造或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整改无望、情节严重的生猪养殖场,6月底前制定分年度生猪养殖场数优化控制方案,12月底前完成优化控制任务总数的30%及以上。2025年底前,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3%以上;完成优化控制任务总数的60%及以上;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巩固和提升。2026年前,全面完成优化控制任务,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生产结构全面优化,实现畜牧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3.规模生猪养殖场规范化标准要求
“五有”:有“用地、养殖备案、环评或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有“饮水水表和清洗水表”;有“足够处理能力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以及消纳地面积”;有“粪污处理利用计划和台账”;有“直接外排废水或者消纳地截污沟外排尾水采样监测口”。
“五禁”:严禁“违法违规养殖”;严禁“水冲清粪”;严禁“雨天上山和超量施用粪肥”;严禁“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严禁“粪污直排、超标排放、偷排漏排”。
(二)重点任务
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禁养区内:2023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
可养区内:新罗、漳平、上杭、永定、长汀以及其他现有养殖总量大、环境区位敏感的重点养殖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
第二部分: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创建一批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美丽牧场,探索推进新型养殖模式,形成稳定联合发展的生猪养殖新业态。
第三部分:整体提高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严格落实源头减量改造。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源头上,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过程中,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管控上,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2023年底前,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全面提升粪污处理设施,根据贮存周期落实贮液池等效容积,完成液位标识改造,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完善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新罗、永定、上杭、长汀、漳平规模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一场一策”提升改造;武平、连城2024年底前完成。
第四部分:全面提升液体粪污治理水平
科学确定粪污治理路径,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配套消纳地面积等要满足相关要求;对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养殖场应采取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达标排放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模式。
加强外排尾水末端管控,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明确水质标准和达标时限。
第五部分:完善监测评估-监管执法机制
监测评估方面,属地政府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开展日常抽测,2023年底前,新罗、永定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其余县(市)2024年底前完成。
执法监管方面,每年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范围。
监督帮扶方面,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部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信息化建设,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2023年底前永定、漳平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信息化试点建设;其余县(区)2024年底前完成。
策划生态治污项目,以县或流域为单位,策划实施畜禽污染防治生态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运和资源化利用网络体系
三、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