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并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二、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和地级以上市和县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补助经费40元。省财政对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以上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补助24元/头,市县负担16元/头。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政府自行确定,其中地级市负担的补贴资金,不得少于市县负担总额的50%。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三、统计时段: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6月1日至11月15日为第一批,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为第二批。

四、补助发放方式: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向生猪养殖场(小区)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县级填报,核查统计。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要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派人到场(小区)核实,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拍照存档,当场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由养殖场(小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把登记表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到场(小区)核实确认,但乡镇分所和乡镇兽医站均应代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把关,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附件2-1),每月2日前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上月统计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汇总,审核把关。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进行复查。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分别于每年6月5日、11月20日前会同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三)补助资金拨付。省农业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统计表,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将省统计表(附件4,不下发)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审核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起按照程序逐级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四)违反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取消补助资格。若生猪养殖场(小区)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群众举报有宰杀、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查无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取消该场当年补助资格,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情况,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查验合格后,恢复其补助资格。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当地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群众和媒体等社会各界都了解国家这项惠农政策,同时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安排一名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及时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逾期不报,将不予受理;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我省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开展,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广东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本表不下发)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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