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育肥猪保险工作相关政策,发挥育肥猪保险惠农作用,提高农户养殖积极性,促进全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育肥猪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育肥猪保险的意义。生猪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猪养殖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生猪养殖业快速发展,规模化、产业化不断提升,风险也不断提高,开展育肥猪养殖保险,是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稳定发展我县生猪产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育肥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养殖户转移病死猪风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开展育肥猪保险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和国元保险公司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共同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实现县域内所有育肥猪应保尽保。
三、育肥猪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育肥猪的保险对象覆盖至县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
(二)参保数量。对自繁自养的养殖户(场),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数量;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养猪户(场),按照存栏生猪量的2倍计算保险数量。
(三)参保期限。按存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限为140天;按出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限为1年;按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参保的,保险期限为1年。
(四)保险费收缴标准。每头育肥猪保险费为40元,其中:财政承担32元,养殖场(户)承担8元。
(五)保险赔偿金额。育肥猪的保险赔偿金额分7级7档兑现,从最低每头120元到最高每头800元。(具体标准如下)每头育肥猪尸重在 7-20(不含)公斤、20-30(不含)公斤、30-40(不含)公斤、40-50(不含)公斤、50-60(不含)公斤、60-70(不含)公斤、70(含)公斤以上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为120元、 200元、320元、440元、560元、680元、800元。
(六)保险费缴纳。今年育肥猪保险统计及保险费缴纳同步进行,截止时间统一为2023年6月9日下午4:00,逾期不予受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摸清底数,做到应保尽保,将辖区内收取的育肥猪保险费缴纳到国元保险休宁支公司,并附承保清单及乡镇汇总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覆盖面。经办机构和各乡镇要积极向养殖户(场)宣传参加育肥猪保险的作用意义,同时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宣导工作。
(二)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实行承保理赔闭环管理,承保时,畜牧兽医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确保承保数量准确;发生赔案后,保险理赔人员应到现场查勘定损,同时督促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期抽查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强化疫病防范责任意识。各乡镇、村要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会同县农业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加大运输环节的查验力度,坚决消除疫病传播风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将育肥猪保险和生猪疫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适度列入各乡镇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主抓,统筹协调、携同推进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要加强过程管理,及时总结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职责分工。农业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流程。畜牧部门做好养殖数字的核定,当养殖户(场)的生猪死亡损失率超正常数值时,要及时介入、查找原因,对有疫病传播风险的养殖场要督促养殖场做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范围进一步扩散;各乡镇、村协助养殖户(场)参保,配合做好宣传动员、清单登记等工作;财政部门加强配套资金的保障工作,积极统筹补贴补助;保险机构认真做好保险标的核验、承保理赔到户工作。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农险办)
国元保险休宁支公司
2023年5月19日